(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武穴市供销社武穴商场与兰建刚、潘阳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供销社武穴商场,兰建刚,潘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武穴市供销社武穴商场。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西7号。被申请人:兰建刚。被申请人:潘阳超。申请人武穴市供销社武穴商场因被申请人兰建刚、潘阳超欠其单位门面租金16.636万元未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阳超位于武穴市五金巷锦灿花苑102室、101-2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申请人武穴市供销社武穴商场已向本院提供其单位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车站路房屋(证号:武政武房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供销社武穴商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潘阳超位于武穴市五金巷锦灿花苑102室、101-2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被申请人潘阳超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申请人武穴市供销社武穴商场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车站路房屋(证号:武政武房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武穴市供销社武穴商场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