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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法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吉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朴德虎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汪清县营业部,朴德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法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吉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汪清县营业部,住所汪清县。负责人韩天宇,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男,满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朴德虎,男,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汪清县营业部与被告朴德虎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汪清县营业部撤回对被告朴德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汪清县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