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梁华与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梁华。被告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梁华与被告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庭开庭前,原告梁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撤回对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华承担。审判员 包 希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燕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