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6号蓝敏君与李瑞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6号原告蓝某,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蓝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因工作相识,双方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一直嗜赌成性,又经常不回家,无视家庭。被告还嗜酒,酒后经常找原告闹事。现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被告也已经离家近一年。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女儿满18周岁止。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结婚证两份和计划生育服务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及生育子女情况。被告李某甲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从原告的陈述来看,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多因家庭琐事所致,至于原告所述被告嗜赌及嗜酒,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今后注重感情的培养,互相关心、体谅,注意沟通,共同面对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亦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多的在生活、感情的各方面关心彼此,互相体谅,维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至于在诉讼中提到的女儿抚养问题,由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蓝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敏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