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达瓦卓玛与贡觉益西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卓玛,贡觉益西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09号原告达瓦卓玛,女、藏族、26岁,西藏嘉黎县人,住西藏嘉黎县。被告贡觉益西,男、藏族,25岁,西藏嘉黎县人,住西藏嘉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瓦卓玛诉被告贡觉益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内部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瓦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0元,由原告达瓦卓玛承担。审判员 旦增拉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次仁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