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与周华、杨土兴、陈秀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周华,杨土兴,陈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住浦城县忠信镇中心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X1177239-9。负责人俞立群,主任。被执行人周华,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杨土兴,男,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深圳市。被执行人陈秀萍,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深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华、杨土兴、陈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需要较长时间,目前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