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翟金玲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金玲,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翟金玲,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洪志,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金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岱,男,1981年6月9日出生,该中心法律事务主管。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钟,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胜利街。法定代表人陈凤池,经理。被告兼被告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运,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金玲诉被���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海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翟金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