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26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冯家崖村村民。被告冯某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2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冯家崖村村民。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冯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均属再婚,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9月3日在金台区蟠龙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女孩冯海洋生于1998年4月27日,男孩冯洋锁2001年5月22日出生。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嫌弃原告有一与前夫生育的女孩,常常与原告吵闹打架。原、被告的婚生孩子出生后,被告不管家,在外打工挣的钱也不用于家庭生活,即使给家里用了些钱,也不是出于被告情愿,而是原告多次催要无奈的情况下,吝啬地拿出点钱。被告脾气暴躁,也特别小气,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十几年中,原告殴打被告无数次,每次经村干部和亲戚调解后,被告表示再不殴打原告,但均无效。被告更是有恃无恐,肆无忌惮,这种家庭暴力一直延续至今。2014年11月26日被告打骂了原告,12月1日殴打了原告。12月5日因多交120多元电费钱用极其恶毒的语言辱骂原告及原告83岁高龄的母亲。12月9日再次殴打原告。半月时间,被告殴打原告4次。12月14日原告感身体不舒,在床上休息了几小时后起来做饭,被告嫌要用电,就关了电闸,原告与被告论理时,被告在原告头上打了几拳,把原告打倒在地,原告忍痛站起来,被告又把原告打倒在地,抓住原告的脚和胳膊,从院子拖拉到房子。致使原告头部、腰部、双肩多处受伤。被告殴打原告的同时,被告还多次辱骂原告母亲及原告已去世父亲。被告的行为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下去。被告欺少虐老缺乏做人的基本良知和德行,对待家人冷酷无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冯海洋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冯洋锁由被告抚养;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诉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照片四张、宝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门诊病历。证明被告与别人乱搞男女关系,致使原告母亲被那家人打伤。3、门诊病历一份。证明被告打原告的事实被告冯某东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可打了原告,但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且被告打原告是有原因的,原告过日子不节省,做早饭不烧柴,而是经常用电饭锅做饭,被告嫌浪费电,双方为此发生冲突,原告先骂的被告,被告才打了原告。另外,原、被告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也有了两个孩子,二人还没到要离婚的程度。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供的3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均不持异议,对第1、3组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该3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第2组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不予认可,其质证认为证据2不能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乱搞男、女关系,原告母亲被打是因为家里盖房与别人家发生矛盾,不是原告所说的因被告在外乱搞男、女关系致使原告母亲被打。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实原告母亲被打受伤,但反映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且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原、被告当庭称述,本院确定以下事实:原、被告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9月3日在金台区蟠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属再婚。1998年4月27日婚生一女冯海洋,2001年5月22日婚生一子男孩冯洋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打斗,2014年12月14日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虽均属再婚,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近18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可认定双方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化解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如能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信任、相互体贴,遇事能及时沟通,积极化解矛盾,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东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