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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佛山市焕发排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佛山市焕发排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73号原告:周建军,住广东省五华县。现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曹华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焕发排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林伟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宝雪、陈思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军诉被告佛山市焕发排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5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少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