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宇豪、陈妙英与张红英、卢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宇豪;陈妙英;张红英;卢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周宇豪。申请执行人陈妙英。被执行人张红英。被执行人卢凯。原告周宇豪、陈妙英与被告张红英、卢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宇豪、陈妙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红英、卢凯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宇豪、陈妙英未实现债权37338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红英、卢凯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31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姜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