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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赵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本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本市。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因俩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黄某某银行存款16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到期债权、合伙投资及收益、股票、基金、债券、住房公积金、车辆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