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恩学诉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学,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陈恩学,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恩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学诉被告合肥意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铜陵富春山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恩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恩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