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姜××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塘刑初字第71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2014年5月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姜××通过互联网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采集器一台,天线一根及逆变器、电瓶等作案工具,并雇佣高X(另案处理)驾驶其车辆(车牌号为津Q×××××),用于携带“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息。2014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姜××乘坐高X驾驶的车牌号为津Q×××××的蓝色吉利牌轿车,使用其购买的“短信车”设备,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福州道附近,姜××指挥高X驾车沿主路低速行驶,姜××使用电脑、采集器、逆变器等短信群发装置向不特定的中国移动公司手机用户群发内容为“火爆劲销、疯狂抢购!南益名士华庭2期清盘特惠,到访即送食用油”等字样的广告,累计发送数目达3万余条,致使3万个以上的中国移动公司手机用户通讯无法正常运行。后经依法进行电子证据检查,该设备实际搜集到的收到垃圾短信的中国移动公司手机用户IMSI识别码为48707个。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姜××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其行为会触犯法律,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姜××通过互联网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采集器一台,天线一根及逆变器、电瓶等作案工具,并雇佣高X(另案处理)驾驶其车辆(车牌号为津Q×××××),用于携带“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息。2014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姜××乘坐高X驾驶的车牌号为津Q×××××的蓝色吉利牌轿车,使用其购买的“短信车”设备,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福州道附近,姜××指挥高X驾车沿主路低速行驶,姜××使用电脑、采集器、逆变器等短信群发装置向不特定的中国移动公司手机用户群发内容为“火爆劲销、疯狂抢购!南益名士华庭2期清盘特惠,到访即送食用油”等字样的广告,累计发送数目达3万余条,致使3万个以上的中国移动公司手机用户通讯无法正常运行。后经依法进行电子证据检查,该设备实际搜集到的收到垃圾短信的中国移动公司手机用户IMSI识别码为48707个。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姜××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一部、电瓶二块、逆电器一部、采集器一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涉案人高X供述、证人张××证言、中国移动天津公司证明材料、关于天津移动公司受非法干扰损失情况的报告、中国移动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国移动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5月5日武清区域伪基站活动的报警记录、天津市无线电检测站所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报告》、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所附照片、侦查实验笔录、户籍证明、光盘、案后追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以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姜××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