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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艳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彩,乔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608-2号申请执行人周艳彩。被执行人乔龙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乔龙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龙彪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乔龙彪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