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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诉徐勇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法人代表(厂长)陈雨均。被告徐勇,男,汉族。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诉被告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徐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响滩镇兴发页岩砖厂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