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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兴春、杨子贵与邓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春,杨子贵,邓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109号申请人张兴春,女,生于1950年9月21日,四川省蓬溪县人。申请人杨子贵,男,生于1950年2月23日,四川省蓬溪县人。被执行人邓素德,女,生于1936年3月15日,四川省蓬溪县人。张兴春、杨子贵申请执行邓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素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蓬溪县红江镇新粮站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蓬红字第2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1993字第02981号】的产权过户费张兴春、杨子贵。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