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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79年1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东,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