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傅杰文与李锦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杰文,李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傅杰文,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李锦堂,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申请执行人傅杰文与被执行人李锦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李锦堂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1467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锦堂名下拥有一套房产(房产证号:C523****号)。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锦堂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侨苑山庄A座三单元6A号房(房产证号:C523****号),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尹培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