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池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李启明、张良勇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李启明,张良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5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0977922-0。公司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建设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杨钧,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彬,男,生于1962年12月28日,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利,男,生于1972年7月30日,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启明,男,生于1955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张良勇,男,生于1969年10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诉李启明、张良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在本院的调解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力向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跃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