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某银行账户下的存款255487.58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肆佰捌拾柒元伍角捌分)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