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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宋祚强、吴向阳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祚强,吴向阳,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宋祚强。申请执行人吴向阳。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法定代表人万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祚强、吴向阳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即劳人终字43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