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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庆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219号申请移送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站前路45号。被执行人陈庆旅,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庆旅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蕉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蕉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