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与张盼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张盼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浦江县月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必成。委托代理人:胡小平,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盼春。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张盼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