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民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70号附32号。法定代表人:周祖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祺,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至圣宫6号。法定代表人:汤雪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杰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谢 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