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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青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田某某,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