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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李淑云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行政征收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97号李淑云:你因不服本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621号行政判决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前述两判决。你在再审申请时列明了事实和理由,一是申请人利用自己家的住宅开办了北京市台湖旅店,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台湖村委会的证明均能证明旅店房屋占地为台湖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台湖村区域内。二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违法。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不同意你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认为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北京市批准设立的台湖镇属于建制镇,应予征收;你所开旅店之用地位于台湖村,该村也是台湖镇政府所在地,你作为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征税等。本院审查后认为:你所开办旅店的台湖村是否属于本案争议税种的征收范围,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根据你及税务机关在原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税务机关征收本案争议税种的范围之一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你所开办的旅店位于台湖村,台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在台湖村。综上,税务机关在你之旅店所在的台湖村征收相关税种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综上所述,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