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万宝与曹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宝,曹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吴万宝。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戴宁。被告:曹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宝与被告曹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宝撤回对被告曹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吴万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石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