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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万宝与曹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宝,曹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吴万宝。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戴宁。被告:曹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宝与被告曹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宝撤回对被告曹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吴万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石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