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二初字第9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雍阳减水剂厂与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9003号天津市雍阳减水剂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淑芬,厂长。被告北京纽维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