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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在外打工期间相识,2006年11月21日在白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腊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缺乏必要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惹气吵闹,引起打架。被告性格孤僻,动辄对原告无事生非,生活中缺乏应由的信任。2012年6月29日原、被告因琐事吵闹,被告便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原告及家人多方打听寻找,甚至数次去被告娘家安徽省寻找均未果,被告走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2、2015年2月4日白水县城关镇北山头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徐某于2012年6月29日离家出走、原告曾多次寻找被告未果,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的事实。被告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在外打工期间相识,2006年11月21日在白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腊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某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打架,2012年6月29日原、被告因琐事吵闹,后被告带着女儿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家庭琐事常产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加之被告自2012年6月2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关于原告主张的其它诉求,因被告未出庭,无法查明双方抚养子女的实际情况,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理审判员  魏 鸿代理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