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孔令海、朱信富与朱信富、晁中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海,朱信富,晁中雷,张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孔令海,农民。委托代理人任贵松,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信富,农民。被告晁中雷,1970年3月15日,农民。被告张晓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海诉被告朱信富、晁中雷、张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令海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