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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王金霞、秦德福、项平、王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王金霞,秦德福,项平,王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两江镇。代表人王磊,主任。被执行人王金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大兴川村。被执行人秦德福,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大兴川村。被执行人项平,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大兴川村。被执行人王国标,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大兴川村。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金霞、秦德福、项平、王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安白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金霞、秦德福、项平、王国标的财产线索,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金霞、秦德福、项平、王国标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3)安白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