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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慎浴与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慎浴,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慎浴。委托代理人:李玉航,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艾山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法定代表人:宋合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慎浴与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慎浴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慎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慎浴负担。审 判 长  徐爱玲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