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05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志远、张玉芹与王树军、韩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张玉芹,王树军,韩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5165号原告:李志远,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张玉芹,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树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韩露,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冬,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李志远、张玉芹诉被告王树军、韩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担任审判长,与人陪审员杨莹、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远、张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志远、张玉芹承担。审 判 长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