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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5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志远、张玉芹与王树军、韩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张玉芹,王树军,韩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5165号原告:李志远,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张玉芹,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树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韩露,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冬,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李志远、张玉芹诉被告王树军、韩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担任审判长,与人陪审员杨莹、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远、张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志远、张玉芹承担。审 判 长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