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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刘付日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刘付日彬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向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炉焕,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付日彬。委托代理人张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付日彬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付日彬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334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167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