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商初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与盐城金龙马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盐城金龙马特种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商初字第0707号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负责人曹永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公司营销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顾加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盐城金龙马特种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被告盐城金龙马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马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建领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刚、顾加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供电公司诉称,长期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之间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截至2014年11月2日,被告累计欠原告电费1948743.8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着,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费1948743.85元。被告金龙马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支付电费10万元,原告主张要求我公司再支付电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金龙马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供电公司之间形成长期供电关系,截至2014年11月2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电费1948743.85元,同年11月3日,被告偿还电费10万元,下欠1848743.8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核查联、被告提供的进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供电公司与被告金龙马公司之间形成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金龙马公司拖欠原告供电公司电费1848743.8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负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金龙马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电费184874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89元,由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负担1140元,由被告盐城金龙马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16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员 祁建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周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