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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向佐书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佐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26号罪犯向佐书,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佐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榕刑执字第5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佐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评为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佐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向佐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向佐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向佐书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且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佐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向佐书2006年4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