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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斌、刘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斌,刘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14-1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斌,男。被执行人刘福林,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斌、刘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1969.34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桦法执字第6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志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