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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从古与温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从古,温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杜从古。被告温龙。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号*号楼。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原告杜从古与被告温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臧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