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磴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永利,李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系该行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孙永利,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李光强,男,汉族,19651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印刷小区。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磴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光强、孙永利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王海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