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辉、王晓东与李大东、张兴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王晓东,李大东,张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王辉之妻),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李大东,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张兴梅,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王辉、王晓东与被告李大东、张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辉、王晓东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大东、张兴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12日前履行我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2540元。被执行人李大东、张兴梅未履行,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举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