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与常州德利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99号原告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万石村。法定代表人袁云良。委托代理人卞赛,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德利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中凉亭。法定代表人吴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德利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德利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德利来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5028元,由原告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为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