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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德胜与孙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胜,孙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周德胜,男,1974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斌林,男,1973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周德胜与被告孙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庆东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庆东人民陪审员  杜守恩人民陪审员  吴施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雅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