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执字第0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善霞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善霞,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152-2号申请执行人朱善霞,男,1951年7月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董事长。案外人安徽省肥西花岗职业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甫圣,校长。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肥西执字第00152-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案外人安徽省肥西花岗职业高级中学银行账户,现因案外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安徽省肥西花岗职业高级中学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