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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烈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俞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烈军,俞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319-2号申请执行人:柯烈军,男,汉族,现住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俞海文,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柯烈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俞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繁执字第003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俞海文下所有的皖B-JM7**号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海文所有的皖B-JM7**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