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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长诚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与厦门亚达建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厦门亚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长诚涂料(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AELALLENCASH,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亚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明,经理。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长诚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亚达建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机关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