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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被告樊某某,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