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5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陈丽与上海松达洗涤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丽;上海松达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被执行人上海松达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人陈丽与被告人上海松达洗涤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18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丽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松达洗涤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043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实际经营场所,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院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1873号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