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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吴俊与周彬、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俊;周彬;徐勇;杨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吴俊,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委托代理人张江、何开进,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彬,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徐勇,男,1970年10月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杨茜,女,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兰友、赵炜昌,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俊诉被告周彬、徐勇、杨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回对被告周彬、徐勇、杨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吴俊承担,其余8250元退还原告吴俊。审判员 苏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