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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月林与韩春宏、曹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林,韩春宏,曹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黄月林。委托代理人:高金荣,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网龙,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春宏。被告:曹金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811274224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林与被告韩春宏、曹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