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黄勇过失致人死亡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62号罪犯黄勇,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集中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赫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3月13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2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3年12月因私藏白酒被记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转化后,再无其他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搬运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劳动任务完成较好。现累计考核分114.8分。2013年4月参加职业培训获得职业培训证;2014年一季度被评为文体之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